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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07-11-18 17:00:43

 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,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、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。
 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指出,对于上述应当明示的信息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,并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
  对于未明未节能住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八十条规定,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地节能住处作虚假宣传的,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
 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,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,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;已经开工建设的,应当责令停止施工、限期改正;已经建成的,不得销售或者使用。
 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明确要求,使用空调采暖、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衽室内温度控制制度;对实行集中供热泊建筑分步骤衽供热分户计量、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;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。